论文提要: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是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沿阵地。随着社会矛盾不断向法院转移和集中,该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呈多发态势。司法警察作为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处置主体,如何快速、安全、有效开展处置行动,成为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鉴于此,本文通过对50件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例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了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念、特点等基础理论,分析了警察处置此类犯罪行动存在的困难。针对司法警务行动特点,借鉴公安机关“最小作战单元”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研究成果,按事前、中、后的处置行动顺序,提出了“多警组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的实施方法。
主要创新观点:
一是研究视角创新。以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研究的视角为校园、车站等领域,处置主体为公安机关。而本文以人民法院领域这一新视角,以司法警察作为处置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体展开研究。
二是理论创新。一直以来,关于警务行动研究的文献资料都集中在公安领域,其提出“最小作战单元”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的理论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对于司法警察而言,如按照公安机关所提理论作为处置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的指导,缺乏针对性。鉴于此,本文大胆创新,深入分析了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概念、特点等基础理论,面临的困难,提出“多警组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的实施方法,形成系统性理论。
以下正文: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是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沿阵地。随着社会矛盾不断向法院转移和集中,该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呈多发态势,这不仅是对人民群众与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权益的侵犯,更是对审判执行秩序的破坏。司法警察作为维护审判执行秩序的主力军,当法院领域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时,如何快速、安全、有效开展处置行动,成为司法警察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对此,开展对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从研究个极端暴力犯罪领域来看,此前一直集中于校园、车站、医院等敏感场所,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场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时有发生,但几乎没有关于该领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研究文献。
从研究个极端暴力犯罪处置主体来看,公安机关作为处置主体占比最高,其提出了“最小作战单元”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的理论,并得到广泛应用。然而,针对司法警察处置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具有不同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如按照公安机关所提的理论作为处置行动的指导,效果不佳。而目前,有关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的理论研究和实战教学内容都尚显不足,仅有部分法警教官在开展教学训练中有所提及,尚未形成理论体系。
一、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非指具体的个罪,而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爆炸等类型犯罪的统称。早期,我国学术界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五种观点,分别为:“个人反社会性犯罪”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说,“报复社会型犯罪”说,“个人恐怖犯罪”说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说。现阶段,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说为主,是指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由于实务部门在协调指导的层次和目标上有所不同,对此类犯罪的定义也存在不同,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是指出于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抗拒执行、诉讼矛盾纠纷等原因,为达到发泄私愤、报复他人、扰乱审判执行秩序等极端的心理目的,采用刀斧砍杀、驾车冲撞、纵火爆炸等暴力手段,以法院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等为伤害对象,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
(二)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
通过从法警部门发放的《全国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典型案例选编》书籍中、百度搜索“人民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相关新闻报道,以及听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叙述案例等方式,共收集到2005-2022年以来发生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真实案例50件(如表1所示),根据表中数据,可知人民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类型主要为刀斧砍杀,驾车冲撞、纵火爆炸,具有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单一,以男性为主
之所以称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犯罪主体是单一个体,这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暴恐犯罪、群体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这类型的犯罪都是由一人策划实施,背后没有极端组织或黑恶势力支撑,因此国外又将此类犯罪称之为“独狼式”袭击。其次,通过对收集到的50件案件犯罪人性别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犯罪人为女性的仅有5件,占比10%;犯罪人为男性的有45件,占比90%。
2.犯罪诱因明确,以民事纠纷与抗拒执行为主
通过对50件案例中犯罪起因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犯罪起因可分4类。一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8件,占比最高,占案件总数的36%;二是抗拒执行人员强制执行15件,占案件总数的30%;三是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11件,占案件总数的22%;四是其他类型6件,占比12%(如图2所示)。由此可知,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起因直接明确,犯罪人出于对诉讼、执行案件结果不满、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矛盾未得到缓解等原因产生了报复法官、当事人的心理,以发泄心中不满情绪。
3.侵害对象特定,以办案法官和当事人为主
发生在法院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宏观层面上所研究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同特点之一就在于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从收集到的50件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情中表明,此类犯罪的伤害对象是与犯罪人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例如“十堰中院9·9法官被捅案”、“沭阳法院副院长遭暴力袭击案”、“双城法院11·13法官遇刺案”等,这类案件犯罪人因对自己的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而产生了加害司法工作人员的扭曲心理。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类型的案件侵害对象则是案件中占据主动权的当事人。
4.犯罪区域集中,以安防薄弱点和执行地为主
通过对收集的50件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地点分析(如图3所示),可以发现,高发区域为法院门口,共计19件,占比38%。该区域属于法院外的区域,由于法警部门的警力保障通常设置在安检区与法院庭审区域,对法院门外区域相对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因此成为犯罪人选择作案的首选地点。其次是被执行人工作、生活区域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有16件,占比32%,执行干警对此区域比较陌生,而被执行人熟悉周遭环境,一旦发生冲突,执行法警在未控制危险物品存放区域时,被执行人就有可能快速拿起刀具、汽油等危险物品,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5. 犯罪后果恐怖,以造成伤亡和引发关注为主
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犯罪后果来看具有恐怖性,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血腥性、残忍性,极易造成被害人伤亡,并对在场的旁观者具有极大的心理冲击,产生恐慌情绪。例如“十堰中院9·9法官被捅案”,四名受害法官在事后都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短时间无法恢复正常工作。其次,发生在法院领域将会引发广泛关注,一方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如果不及时有效阻止舆情过度传播,就会导致司法权威下降;另一方面舆情广泛传播,会影响具有潜在风险的人群,他们可能效仿此类案件犯罪人的做法,以此来达到发泄心中不满情绪、报复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引发社会影响,这将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产生巨大挑战。
二、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的基础理论
结合上文对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念和特点的界定,以及 “处置”、“行动”在警务行动研究中的实际含义,本文将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定义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为应对刀斧砍杀、驾车冲撞、纵火爆炸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所依法进行的事先防范和应急处置活动,从而有效制止事态发生、发展。
以往,与公安机关民警“主动履职”相比,司法警察最大的区别在于执法依据模糊造成的“被动履职”。直至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具有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行为的职责,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由“被动履职”向“主动执法”的转变。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规定,司法警察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以及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采取行动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的特点
1.反应时间短,处置要求高
冯卫国教授通过对100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研究发现,此类犯罪作案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案件共75起,30分钟至2小时的案件有11起,超过2小时的案件则有14起(如图4所示)。在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以“遵义中院10·14法警被刺案”为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何某凯对4个人的袭击仅用时30秒,从作案到逃离现场用时仅1分钟。针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表现出案发突然、针对性强、持续时间短、后果严重等特点,司法警察一方面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响应,评估警情,启动预案,抵达现场;另一方面,短的反应时间对司法警察的应急判断能力、协调能力以及现场处置能力提出了挑战,司法警察需要时间与能力两者同时兼顾,方可实现快速、安全、有效处置。由此可见,反应时间短,处置要求高是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一个重要的特点。
2.对抗性强,方法灵活多变
通过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分析表明,犯罪嫌疑人主要为单一男性,因婚姻家庭纠纷、抗拒执行、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等引发矛盾,并进一步升级为极端暴力冲突,杀害或伤害办案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实现宣泄不满情绪,引起广泛重视。对此,司法警察在与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博弈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激烈的言语和肢体对抗。其次,这种对抗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在事前预防准备阶段,司法警察不仅需要时刻做好充分准备,携带单警装备,还需要灵活应变,识别犯罪嫌疑人在言行举止方面暴露出的任何可疑之处,及时预防、制止。在事中处置阶段,应根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类型,实施程度,因情施策,灵活运用战术方法予以对抗。
3.多元力量协同配合
之所以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具有多元力量协同配合的特点,是因为该类犯罪往往伴随着复杂性、紧迫性和高风险性,需要综合利用各方资源和专业能力,以提高处置效率和成功率。在内部系统中,司法警察将按照预案,划分为先期处置组、支援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维稳组等多警组,与法院各庭室部门形成合力,分工负责,共同开展处置行动。而在外部系统中,针对刀斧砍杀、驾车冲撞、纵火爆炸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需与公安机关、应急救援、武警部队等多单位和机构进行协同配合。
三、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存在的挑战
(一)危险人物识别不准,事前防范不足
通过将反面典型案例“梅县法院4·19爆炸案”、“双城法院11·13法官遇刺案”与正面典型案例“河池男子持刀带汽油去法院扬言杀掉妻子事件”对比论证分析可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并非毫无预兆,而是由于司法警察未能准确识别危险人物的言行异常,物品可疑,案情敏感,错过处置行动最佳时机。
1.言行异常未被重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实施前,通常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表现为抵触、不满;言行举止上存在威胁、辱骂,肢体挥舞、推搡、掌捆等,在上述行为被默许和纵容后,产生了“破窗效应”,其核心是如果轻微的失序现象或越轨行为不及时修复和制止,“破窗”的范围和后果就会逐步蔓延,最终发展为违法犯罪行为。正面典型案例中,法警注意到了潜在危险人员的异常言行,并及时予以制止,得以避免了危险的发生,而反面典型案例中毫无疑问的都忽略对犯罪嫌疑人前期危险言行采取措施。
2.危险物品未被发现。通过分析收集到的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50件案例可知,刀斧砍杀最多,占全部案件的66%。“梅县法院4·19命案”、“双城法院11·13法官遇刺案”等反面案例中,犯罪者成功逃避了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环节,将作案刀具带入法院内,从而实施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而正面典型案例在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环节中识别到了危险物品,并将其人物分离,预防了违法犯罪的发生。
3.重点案件人员防范弱。通过分析收集到的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50件案例原因可知,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此类犯罪数量最高,占案件总数的36%,此类人员因婚恋变故心态扭曲进而演变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言行举止上表现比较冲动,具有家庭暴力等暴力性行为,而此类非涉刑的民事案件安检和庭审保障重视力度往往较弱,反面典型案例反应出司法警察未能将此类人群甄别管控。
(二)预案机制建设不全,事发应对仓促
通过将反面典型案例“遵义中院10·14法警被刺案”与正面典型案例“南川法院司法警察制止一起当事人持刀冲突事件”、对比论证分析可知,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发突然,应对预案和机制建设的完善与否,对司法警察能否快速反应,先期处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快速反应机制缺席
根据西方犯罪学家提出的TAP理论(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可知,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到达犯罪现场的速度越快,预防、制止犯罪的效果就越好,反之,犯罪就易于发生,犯罪嫌疑人就易于逃跑。世界各国警察出警时间中,“美国警察”认为现场最佳反应时间是3-8分钟;英国警察分四级处置机制,时间为15-60分钟;俄罗斯警察是5-7分钟;日本警察平均8分6秒;我国香港警察是9分钟;公安机关处置涉极端暴力犯罪到达现场时间严格落实“1、3、5分钟”快速反应机制;而法警部门则未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反面典型案例中何某凯对4个人的袭击仅用了30秒,从作案到逃离现场用时约1分钟,虽然时间之短,但对于法院内增援法警来说足以在发现警情后抵达现场。之所以本案犯罪人何某凯能够逃脱,是因为快速反应机制的缺席。
2.处置行动预案缺失
成功案例“南川法院司法警察制止一起当事人持刀冲突事件”在处置行动前,早有制定处置行动预案,出警人员携带了相应处置警械装备,运用警组战术成功制止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反观反面典型案例“遵义中院10·14法警被刺案”,法警在事发时仓促抵达现场,未制定处置行动预案,未携带警械装备,处于被动状态,无奈只得徒手夺刀。
(三)实战对抗演练不足,事中处置欠妥
通过将反面典型案例“浙江上虞法院一挥刀抗拒执行者获刑事件”、“镇平法院执行干警遇害案”与正面典型案例“凤岗出租屋内男子持刀行凶被民警10秒制服”对比论证分析,以及对知网检索到的有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研究11篇学术论文中学者提出的处置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可知,实战对抗演练不足,是造成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中出现临战心理紧张,反应意识弱、战术方法与武器装备运用不当的关键(如表2所示)。近年来,在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研究中,公安机关不断摸索创新战术,部署开展“最小作战单元”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实战化训练。相比之下,司法警察在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中暴露出的临战心理素质薄弱,处置行动过程缺乏有效应对战术以及装备运用的问题仍然突出。
1.临战心理素质建设薄弱
PSR(Pressure-State-Response),即所谓“压力-状态-响应”,作为一种研究人类与环境问题的理论框架,吕福鑫教授把这个模型运用到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之中(如图5所示)。正面典型案例中处置民警面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具有突发性、对抗性、高危性等特点,表现出了高度的心理戒备、快速的思维反应、果敢的行动决策,从容响应,化险为夷,顺利处置。相比反面典型案例中,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如其来的危险时,由于实战化训练不足,临战心理压力过大,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身体表现冻结反应,俗话讲“吓傻了”。此时,司法警察的执法语言、武力使用、处置能力极大降低,无法发挥正常水平。
2.处置战术运用不得当
战术是指取得小规模胜利或实现小规模优化的技术。正面典型案例“凤岗出租屋内男子持刀行凶被民警10秒制服”中犯罪嫌疑人挥刀砍来,民警迅速反应,撤枪擎盾挡下菜刀,仅用10秒完美配合成功制敌,可以看出,处置民警组成最小作战单元,分工明确,战术配合默契,训练有素。相比之下,反面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件中,反应出战术运用不当,惯用人海战术,有勇无谋,单打独斗的情况。
3.武器警械装备保障不足、使用不当
警察装备是警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警察实际战斗力的发挥。司法警察在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中,装备方面问题主要为:一是警务行动不携带装备与使用装备不畅。反面典型案例中,司法警察入户执行时均未携带单警装备,以至于犯罪嫌疑人持刀抵抗后让自身陷入危险处境。类似这种情况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屡见不鲜,长期无事发生和缺少实战化训练使得部分司法警察麻痹大意,执勤时不按规定佩戴警械,遇突发情况时,不能用、不敢用、不善用武器装备,从而受到袭击,警务战术教官徐忠宁将这一现象称为“破鸡蛋理论”。二是重点区域未摆放必要处置装备。根据50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研究发现,法院门口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点防范区,应摆放必要性处置装备,但部分警队忽略了此项警务保障工作,致使危险发生。例如“遵义中院10·14法警被刺案”一案中,犯罪者进入安检区域后,在场处置人员无装备可用,造成1死3伤的悲剧后果。
四、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的实施方法
(一)事前预防准备阶段
1.精准识别潜在危险,提前防御
司法警察在事前阶段的处置行动与公安机关存在差异。在法院领域,面对因不满法院处理结果、婚姻家庭纠纷或抗拒执行等原因而携带危险品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作为首当其冲的遭遇者及处置者,需按照“谨记危险加一,危险识别准确”的要求,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人员,提前做好处置行动准备工作,以尽可能减少伤害和损失。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重点区域布设必要处置装备。司法警察提前在可能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点区域或附近放置警械装备,以保障此类犯罪发生时,可快速获取装备,采取处置行动,有效防御。例如在安检室、值班室、法警队办公室内放置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所需的棍、盾、叉、防爆毯等警械装备;在法院大门内侧放置阻车器、破胎器等防冲撞装备;在强制执行活动中,携带警用八件套、盾、棍、防刺战术背心等防护装备
二是注重安防预警信息。人民法院智慧警务建设中的安防系统由安防监控系统与智能访客系统构成。司法警察可通过智能访客系统,重点关注来访人员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程度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范举措,以保障机关安全。通过安防监控系统,对经常出没法院周围形迹可疑人员、数据库重点人员、行为举止异常人员等进行盯防,提醒附近巡逻警员,时刻保持警惕。
三是通过“望闻问切”法识别危险人物。首先,司法警察可通过“望”法,观其人,看其物。观察来访人员有无神情异常,样貌可疑,物品可疑等。其次,通过“闻”法,听其言,闻气味。有无言行异常,如声音放大、抱怨、痛苦、威胁辱骂等,有无气味异常,如散发疑似酒精、汽油等刺鼻性气味。第三“问”法,调查了解详情。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不满法院处理结果等情况,询问办案人,了解来访人员基本信息,有无暴力、自杀倾向等。最后是“切”法,动手检查,做出判断。以反面典型案例“梅县法院4·19爆炸案”为例,司法警察在仪器检测到异常物品后,应进一步动手检查,在发现疑似爆炸物和管制刀具时,迅速将危险人员与物品分离,并上报警情给指挥中心,进行下一步处置。以入户执行为例,司法警察应提前评估被执行人危险程度,按要求携带警械装备,对表现出抗拒执行,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将其与家中危险物品隔开,做好提前防范。
2.快速综合研判警情,明确计划
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行动中,知己知彼是实战行动的基础,也是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全面地了解警情、我情、地形、天候等一切情况,“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评估判断现场事态及其下一步走向,并下定作战决心,明确处置行动计划对全局至关重要。
首先,司法警察指挥中心在收到报警时,应快速通过报警人、指挥平台、监控系统准确掌握以下几点:一是警情,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工具,现场伤亡情况等;二是我情,处置行动警员人数,携带处置装备,联动部门等情况;三是位置,明确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情况,如执行场所、法院门口、安检室、法庭内等具体位置,以便快速派出就近处置组抵达现场,封控危险区域。其次,指挥人员在综合警情、我情、地形、天候等情况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构成判断,下定决心,做出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入警组警力、携带装备、联动部门、组织各类保障,确保处置行动人员相互间指令传达清楚到位,信息沟通顺畅。同时,可使用Chat GPT辅助决策提示,优化行动方案。例如,对刀斧砍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在安检室门口,已造成人员伤亡,现场附近办事群众较多。针对此情况指挥长应下达计划由就近安检室内警组携带盾棍叉等防砍杀处置装备予以先期处置,派出救援组、维稳组、增援处置组等,按照预案抢救伤亡人员,封控危险区域,疏散办事群众,明确分工展开行动,并联系公安机关请求联动处置。最后,处置行动常在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进行,灵活调整决策和战术至关重要。警务指挥人员应基于最新的情报做出精准的决策,有效应对现场的不断变化。
(二)事中处置阶段
1.先期警组快速反应,封锁现场
先期处置警组快速反应的处置方式是鉴于美国警方因1999 年哥伦拜恩中学枪击案中实施“封锁—孤立—谈判”(Contain, Isolate and Negotiate)的传统处置策略,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时间作案未被制止,而受到普遍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了“快速部署(Rapid Deployment)”的应急策略,即先期处置警组采取“牵制—隔离—谈判”方式,在牵制、隔离犯罪嫌疑人后联络并等待支援警组联合处置。按照“谁遭遇谁处置,谁最近谁处置”的要求,先期处置警组作为“第一响应者”,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摆开对阵,致使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猝不及防。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在遇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后,就近警组或遭遇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警组转为先期处置警组(先期处置警组可为安检区警组、巡逻警组、备勤警组等),由警组中带队法警靠前指挥,依据指挥中心传达的指令,快速掌握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所处位置、作案方式、现场伤亡等情况,按照预定计划,使用警用装备,运用警务战术牵制犯罪嫌疑人,并将其与他人隔离,封锁现场,以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快速上报警情变化。其次,争取时间,争取优势。先期处置警组可在增援处置警组抵达前的牵制期间,根据犯罪嫌疑人情绪及现场状况,灵活运用战法。一是对有表达诉求的,采取武力威慑,谈判攻心。利用武力威慑、安抚政策等措施攻破其心理防线,使其停止犯罪行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良好效果。二是对重点、敏感地区、狭小空间等不便于警组处置的区域,采取诱驱结合,引蛇出洞。通常采取武力驱赶、因势诱骗的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离开原有的位置,为联合处置创造时空条件。
2.多警组协同配合,稳控局势
在事中处置阶段,司法警察在响应速度,处置警组的单元数等条件上优于公安机关民警。公安机关在接警-调警-出警-抵达现场一般仅为3人一组的“最小作战单元”,而司法警察处置发生在审判执行场所的此类犯罪时,现场遭遇警组,或闻讯抵达警组即先期处置警组,通常出警仅需1分钟,后续几分钟内,增援处置警组、维稳警组、救援组将陆续抵达。但需注意,司法警察多警组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应避免出现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多头指挥的现象,需要在预案驱动处置行动的基础上,迅速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对先期处置警组、增援处置警组、救援组、维稳警组等,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各参战单位的人员视警力统一编成若干组,即若干“最小作战单元”,对各警组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是先期处置警组。负责进行先期处置工作,上报警情、警告劝阻、控制现场。二是维稳警组。负责疏散封控区域人群、封锁重点区域,并维持现场秩序、传递信息。如使用语言劝阻、警告,“警察,前方警戒,请退后”等方式示警,迅速划定警戒区,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将损失程度降至最低,并防止犯罪嫌疑人乘机逃离现场。三是增援处置警组。负责携带处置武器和警械支援先期处置警组,实施警组战法,共同合力处置警情。四是救援组。负责先期抢救伤员、事后心理疏导、安抚情绪。五是后勤保障组。负责传达指挥中心决策部署,处置行动指令,对接各警组协作,根据警情联络联动部门,组织公安、应急救援等部门协同行动,公安特警排爆人员负责搜爆、处置排爆装置、勘验已爆炸现场和已被拆除的可疑爆炸物品;消防部门负责现场防火、灭火、解救人员。
3.多方合力巧用战法,联合制敌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这里的“正”是指用兵的常法,反映着战争指导的一般规律;“奇”是指用兵的变法,反映着战争指导的特殊规律。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中处置过程亦是如此,在按照上述常规处置方法无法有效制服犯罪人时,应出奇制胜,采用灵活多变的战术方法予以处置。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在处置行动前期,由于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以涉审判执行案件为主,犯罪嫌疑人希望通过极端暴力手段引起重视,以达到诉求实现等目的。为此,司法警察先期处置警组可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提诉求目的,实施犯罪程度,情绪状态等情况,灵活采用刚柔并济的“武力威慑,谈判攻心”战法。该战法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表明我方在警力、武器装备上占据绝对优势,其已被包围,放弃抵抗,坐下谈判才是唯一出路方式,使得犯罪嫌疑人胆怯,用已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其次,在先期处置警组只能限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而无把握制服,等待增援处置组时,可采取“围点打援,引蛇出洞”战法。司法警察运用盾、棍、叉等处置装备,利用墙体,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围控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使其无法伤害他人,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所处的位置不适合进一步开展处置行动,司法警察利用各种措施将犯罪嫌疑人诱导出来,并限制其活动范围,以等待增援处置组等多方力量到场后,合力制服。
最后,在增援处置组以及各方支援力量就位后,指挥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挥多个警务小组运用战法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实施控制。此阶段,仍然可采用“武力威慑,谈判攻心”、“引蛇出洞”等战法。若这些战法未能止暴,犯罪嫌疑人仍继续实施极端暴力行为时,司法警察可在具有位置优势、装备优势、警力优势条件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运用盾、棍、叉、枪等热热兵器组合,攻防结合,把握适宜时刻精准出击,做到一击即中,迅速制服。
(三)事后处理阶段
1.排除危险救治伤员,保护人物视听证据
在处置该类案件时不仅仅体现一个“控”字,还要突出 “救”在现场处置中的重要性,这是衡量警察处置成功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警察积极作为的职能体现。司法警察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进行危险排除,将作案工具与犯罪嫌疑人有效分离,对涉火涉爆物进行转移、拆除,在确保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快速搜救伤亡人员。根据伤亡轻重情况,开辟绿色通道,专车护送,先期处理,为其得到及时救治创造条件。
在排除危险救治伤员的同时,保护和固定犯罪证据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中证据的三大原则包括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司法警察在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后,应快速收集、保存证据材料。在证据保护与固定中应注意几点:一是对视听证据的固定。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手机录像对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此证据为证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首要证据,需刻录光盘妥善保存。二是对物证的保护。最为客观直接的物证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司法警察应当在确保安全、不破坏物品、现场环境的情况下辅助取证。例如,作案工具是刀斧的,可先进行妥善保管,做到不破坏作案工具上的指纹、血迹、外形;作案工具是车辆、涉火涉爆物的,由留下警组对现场进行封控,协助公安机关交通、刑侦等部门进行勘验、提取相关证据。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2.总结评估处置行动,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吃一堑,长一智”语出王阳明《与薛尚谦书》,意思是说受到一次挫折,便得到一次教训,增长一分才智,是经过失败取得教训的道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并非一成不变,这需要司法警察在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结束之后,对行动的事前、事中、事后阶段进行全方面、多角度的复盘分析,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和强化处置行动方法。
一是事前预防准备阶段。评估各项快速预防预警反应机制、情报信息、处置行动预案是否效果显著,在本次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二是事中处置阶段。对处置战术运用是否得当进行评估,从而不断改良和提升。三是事后处理阶段。评估处理过程中固定证据、排险救援、恢复秩序、惩治犯罪等各项善后流程是否精准到位。
五、结论
本文以《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研究》为题,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参阅了大量有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置研究文献资料。首先,通过对法院领域发生的50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例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该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念、表现特点,司法警察处置此类犯罪概念、执法依据和特点等基础理论。其次,通过法院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正反典型案例对比论证分析,总结得出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存在的难点所在,主要包括:事前防范不足,事发应对仓促,事中处置欠妥,三个方面。最后,基于问题导向,突出司法警察优势特点,借鉴公安机关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研究成果,提出了适用于司法警务行动的“多警组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实施方法,为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导。今后,随着司法警务行动研究理论不断丰富与完善,以及在智慧警务、警用无人机、警用机器人等科学技术助力下,司法警察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动将更加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