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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
作者:浦城法院 郑杰浩  发布时间:2022-07-28 16:05:50 打印 字号: | |

摘要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吸收非法官身份的社会公民参与案件审理和裁判的重要司法制度。在我国,陪审制度也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参与审判的司法制度。本文详细阐明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和价值,分析了该制度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研究,通过明确人民陪审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贯彻实质参审;加强履职保障和惩戒机制等举措,完善司法民主的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让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展现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选任;参审;惩戒

正文: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国外陪审团制度,但相比于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具有更多中国特色。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在司法民主的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和司法独立的增强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并实施,对于这一制度的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因多种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阶段运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因此,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就应尽力改善这一制度,努力转变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地位,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及其价值

(一)概念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基本的诉讼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接受通过法律程序选定的普通公民参加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在规范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教育普法民众等诸多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极其特殊的作用。

(二)价值

1.体现司法民主。民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以“主人翁”的身份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行使权利的重要形式,体现了人民参加司法活动的意志。

2.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同生活阅历和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产生,他们相对职业法官来说没有接触太多案件,没有形成固定的断案思维及他们可能有时会有更加独特的想法,并且因为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具有随机性,不易接受当事人的请托,受到贿赂。即当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他们更加重视从社会公德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能够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为作出更加公平合理的判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3.进行司法监督。在制度框架下,监督司法权力可以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审判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人民陪审员将监督法官的一系列审判过程,公众也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参与到司法审判中,这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司法腐败现象[]。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得审判过程公开透明,法院的办案流程也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4.普法宣传教育。公共参与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改善法治就必须不断提高人民关于法治的认识。让公民参加审判活动,可以让公民真正地了解审判机关的运行模式,有助于熟悉法律知识并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同时,人民陪审员把参与司法审判的经历分享给其他人,也有利于普法宣传和民众教育,这种普及法律的方法简单而有效,有助于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知法守法、尊法敬法的观念,以此对法治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成为常态

在基层法院,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缺乏专业性、规范性的管理与培训,造成了部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职责未能较好履行,没有确保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位。例如人民陪审员在开庭之前没有认真审阅案件,了解案情,缺少与案件承办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开庭迟到现象时有发生,整个庭审阶段一言不发,听审态度不够积极,评议阶段一味依照法官意见等问题,都反映出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人民陪审员成为了“装饰品”,这种现象是与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是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

(二)社会认知和自我认知存在偏差

职业法官的素养伴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化的深入而不断提高,拥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相比之下,人民陪审员因为是从社会中选拔出来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很难达到职业的审判人员所应有的水平。其次,大部分的人民陪审员是由法院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产生的,法律知识有的是一片空白,造成他们很难融入庭审活动中,也就难对案件进行发问,更别说判明案情,有的因为害怕说错话,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默不作声,一味支持审判长的意见,这就无法逃脱其在审理司法案件过程中作为“花瓶”的角色。

(三)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

首先,基本硬件设施未配套到位,普遍存在着人民陪审员既无阅卷室,也无休息室,临时借用法官办公室或审判庭,甚至在诉讼场所同案件当事人一起在走廊站着等情况,这都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归属感。其次,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监管机制不完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中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绝大部分都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员,有着各自的日常工作,而并非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员,对其监管难度大,各级人民法院虽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但都形同虚设,由于监管的缺失,未免发生少数陪审员以各类理由不想参加审理,甚至忘记开庭时间,不重视,未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庭审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举措

(一)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

人民群众不太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因,就在于对人民陪审员职业缺乏认识。我们可采用两微一端等宣传载体,通过开展上线上下宣传活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以此来推动公民参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也可以在拟任 5 倍以上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为基础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随机抽选的比例,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身份,从个人品德方面入手,选拔优秀的工人、农民、妇女代表、一些专业领域的人员来参与审判,真正增强人民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提高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二)贯彻实质参审

要想贯彻实质参审,前提是人民陪审员有效地参与案件事实认定必须得到保障。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不同,其对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要求较低,但要想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则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和思考的基础之上。在开庭审理前,这个阶段要让人民陪审员对整个案件的情况有具体把握,由此做到与法官同案同权不做“摆设”才有可能。其次,在庭审环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必须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给予充分尊重,要围绕案件的相关问题,及时为人民陪审员进行释明,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其规定的要求。最后,对合议庭评议表达的顺序性进行强调,应尽量避免人民陪审员自身的专业劣势,被职业法官所左右的倾向,必须让其可以对案件进行独立评判,这就要求法官在开始评议的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进行充分听取,至于评议发表的顺序,则可以安排法官在人民陪审员之后发表评议,以免对其独立性产生影响。

(三)加强履职保障和惩戒机制

1.人身保障。有力的人身保障是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前提。部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因害怕自己所发表的言论会引起案件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惹怒当事人,害怕被当事人报复等,畏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不想发言,不敢发言,不能发言。对此,需要提供给人民陪审员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障,这主要体现在预防工作要做到位。比如,凡是涉及到人民陪审员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相关隐私,必须给予保密。人民陪审员在履职期间一旦面临人身安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且这些保护措施也需要相应机关的随时跟进。对于已经对人民陪审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依规从重从快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相对应的政策对受损害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及时弥补,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恶化,以此条件来给“无袍法官”们足够的底气维护司法公正。

2.经费保障。充足的经费保障是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基础。设置人民陪审员专项资金,制定一个细化而明确的补贴标准至关重要。根据不同的庭审安排,比如时间长短等对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做相应的调整,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及时上调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补贴,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出差途中的交通费用、伙食费用、住宿费用等得以报销。只有当提供经济方面的保障及时充足之后,才能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

3.惩戒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督促和监督。对于出现履职不当现象或者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就必须及时将警告、降低补贴、取消资格等一些处罚性措施跟上。一旦发生了人民陪审员利用职权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能够及时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障和充足的经费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才能使人民陪审员更好的履职尽责,杜绝和减少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平正义。

四、结语

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共计31.6万余人,比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增加约50%。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通晓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与职业化的司法人员形成优势互补。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贯彻实质参审,有效保障“无袍法官”们参与审判活动,才能让司法民主之路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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